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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分居期间的债务是共同债务吗-【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7:58:18 阅读: 来源:毛领厂家

借贷网讯   在夫妻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该由谁来偿还呢?2012年5月,刚离婚不到两个月的林红就收到了16份从苍梧法院寄来的起诉书。原来,因为她的前夫无力偿还巨额债务,债权人纷纷到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其与前夫共同还债。林红比陈平大两岁。两人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小吵小闹,摩擦不断。2003年3月,由于两人关系恶化,林红和陈平开始了分居生活。同年的5月,两人签订了一份财产约定协议,约定收入归各自所有,各自对外承担债务。

案情的发展情况是怎样呢?不久,陈平在苍梧开设了一家汽修厂。2008年,陈平想扩大汽修厂的规模,于是用其经营汽修厂的土地、厂房、机械设备以及其个人的财产作抵押,向朋友们借款200多万。2010年,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汽修厂资金紧缺,于是陈平不得不再向朋友们借款。截止至2012年1月,累计借款达700多万。然而,资金的流入并没有使汽修厂好转起来。2012年1月,负债累累的陈平不得不到工商局注销了汽修厂的工商登记。两个月后,陈平也和林红结束了十几年的夫妻关系。

对于之后的还不出债务,该怎样来要债呢?陈平的债权人得知汽修厂的情况后,纷纷要求陈平提前还债,但此时的陈平早已无力偿还。于是,债权人纷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要求林红共同还债。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通过法院的审理,最终该案审理结果如下,虽然陈平、林红提供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协议》,以证明双方作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第三人已知道该协议,该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陈平与林红共同偿还700万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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