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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投资基金法律地位和关系尚待完善

发布时间:2021-01-25 10:24:10 阅读: 来源:毛领厂家

吴晓灵:投资基金法律地位和关系尚待完善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院长吴晓灵在上海表示,投资基金将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参与者,但法律关系不明确不利于投资者保护;她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下称“基金法”)已提请人大一审,修法并非要限制私募基金的发展,而是给予其合法地位进行规范。  吴晓灵是在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和华安基金共同举办的“2012中欧-华安锐智沙龙资本市场变革与投资者保护”沙龙上做出上述表示的。  投资基金法律关系需明确  吴晓灵指出,投资基金的本质是资金信托,即委托人承担风险享受收益,受托人募集资金、管理投资,收取管理费用,凡是符合这种关系的都是资金信托。  “未来金融业的蓝海就是财富管理,而财富管理中最重要的是资金信托。”吴晓灵认为,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在做资金信托业务,包括银行的理财产品和私人银行、证券的代客资产管理和集合资产管理、保险的投连险、信托的集合信托计划、基金的专户理财和证券投资基金;但目前只有两个被认可为资金信托业务,即证券的集合资产管理以及信托的集合信托计划。  在吴晓灵看来,银行理财产品发展迅速,但是存在很多认识误区和不足,导致银行承担过多风险或客户不能享受正当收益;银行已经远远把公募基金抛在后面,但就实质来说,只要银行不保收益,其就是一个公募基金,而银行不愿意承认这是一种信托关系,认为是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  “如果我们不对一个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给予明确界定,就没有风险承担的明确论责,不可能明确风险由谁来承担,这对银行非常不利。”吴晓灵说,理财产品大部分与银行的资产池是混淆的,这也是银监会屡屡下文要求商业银行把资产池和资金池独立明确划分的重要原因,所以希望可以从监管者抛开监管权划分的层面来看待各个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和属性。  完善基金法  吴晓灵介绍到,修改基金法加大了对基金持有人的保护。她说,首先,在此次基金法修法中降低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门槛,将持有人出席人数从50%调整为三分之一,旨在方便持有人开会对管理人进行监督和对一些重要事情进行商议;其次,增加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权,一是理事会型基金,即理事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负责,二是无限责任型,即由基金管理人或与其有控制关系的机构担任无限责任人。  她继续称,鉴于对投资者的保护是不同的,因此要有法律明确界定公募和私募的行为界限,明确信息披露制度。  “对于私募,也要明确私募基金在本法的豁免条件下生存,就给了私募基金一个金融产品的法律地位,可以避免一些正当经营的人被误认为非法集资,也可以打击那些以私募基金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吴晓灵说,本部法律的修改并不想管制私募基金,而是给予其合法地位并进行区别监管;但当任何一个金融产品的活动量达到一定规模,可能产生负外部效应的时候,监管当局就要给予关注。  此外,此次基金法明确,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吴晓灵认为,中国缺乏财团法人概念,因而投资基金作为资金集合难以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使基金管理人在行使诉讼权时遇到障碍,不利于基金持有人维护其权益。“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基金的组织形式,给了基金财团法人的地位,但是如果《民法通则》不做修改,财团法人仍然会面临很多问题。”她说。  “我们现在认识上还有一个误区,老是怕金融资本控制实业,所以不允许保险公司、基金、养老金作为积极股东或投资股东,只允许作为财务股东和‘消极股东’,不能指导公司的运作。”吴晓灵说道,但实际上很多自然人缺乏公司治理的能力,而很多财团法人却可以通过专家参与公司治理,这实际上是有好处的。  在她看来,一个现成的案例就是汇金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提出“做积极股东”的理念,并非要干预银行的具体运作,而是一旦股东了解到银行在运营过程当中存在问题,就会有两个软性的提示函,即风险提示函和管理提示函,提醒银行改进。“董事会应该由专业人士组成,这些专业人士中应该有部分是财团法人代表。”她认为。  此外,吴晓灵称,基金是未来资本市场非常重要的投资主体,但是基金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投资人利益的法律规定还有很多缺陷;《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法已经进入人大一审,要提请二审,人大也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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