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持应监管而非禁绝
■ 一家之言
债券代持交易本身并无不符合现行法规之处,目前法规也没有对债券代持的明确规定。从其发端和发展来看,代持都是一项市场自发形成的交易方式,这样的操作不应被“妖魔化”,也不必一概禁绝。
中信证券、万家基金固定收益部门负责人被调查成为最近两天最受市场关注的焦点。债券市场上的投资者人心惶惶,债券“代持”——这种在业内广泛被采用的交易模式,现在成为了暴风眼。
所谓债券“代持”,是指投资机构以现券方式卖出债券后,跟交易对手私下签订协议,在将来某一时点以接近当初成本价重新买回该笔债券。代持往往可以循环多次,使得债券微小的获利空间放大,相当于在表外加大杠杆的过程。
在债券交易中,回购是很常见的一种操作,而代持的情形与回购接近,但这样的回购过程中债券的所有权产生了转移。代持、养券,都是债券投资经理双方私下商定债券回购的时间和价格。
债券经理双方商定交易、收益和收益分配不透明的债券代持操作,一般通过银行间债市的丙类账户交易,确实可能出现一些问题。比如隐蔽的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也可能让一些机构在特定的时间点,如年末、季末等时间点上掩藏持仓亏损等。
但另一方面,这种方式确实满足了市场需求,并不能说是一种落后或者不合理的交易方式。
以债券基金为例,如果债券基金使用质押式回购,其杠杆比例只能做到1.4倍。而代持的操作所有权有转移,其操作并不呈现在表内,也可以更灵活地实现更高的杠杆。
此外在需要短时调节流动性的场合,债券代持也有广泛的运用空间。
有意见认为,这样的代持应该被禁止,纳入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体系,杜绝不规范的行为。
但实际上,在集中结算体系之下亦有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的方式,对于一些机构来说,在集中结算体系中寻找交易对手的效率、保证金或者其它要求太多,至少现在看来,一对一的交易方式比集中交易的方式更受到市场青睐。
事实上,债券代持交易本身并无不符合现行法规之处,目前法规也没有对债券代持的明确规定。目前仅有的是监管层对商业银行从事此类业务的警示和禁止。
因此从其发端和发展来看,代持都是一项市场自发形成的交易方式,谈不上其本身是否不合规、不合法。
债券市场的创新往往是从市场一线出现的,这是金融市场创新的一般途径,发端于监管之外。这样的操作不必被“妖魔化”,适当的监管,比如要求披露部分交易信息等,足够避免一些暗箱操作即可。即使在出现问题的情况下,并不必对其完全禁绝,而是应该深思金融监管的边界。
□吴敏 (媒体人)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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